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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石某等七人,合谋将400吨含酚工业废水倾倒至白坭镇垃圾处理场及东官员引水涌,造成重大环境灾难,白坭镇政府为此耗费30余万元清除污染物。昨日,记者获悉,三水历史上首起重大环境污染案件被依法判决,石某等七被告人领受刑罚。
每车废水收费200元至300元不等
据介绍,2009年1月,被告人石某与被告人李某协商后,同意以每车收取被告人李某人民币200元的费用让李将从陶瓷厂收购的工业废水(属《国家危险废物目录》中含酚废物)通过被告人石某承包经营的白坭镇垃圾处理场排入东官员引水涌。之后,被告人李某带人驾驶粤YA6149和粤Y00231槽罐车运含酚工业废水到白坭镇垃圾处理场倾倒。
2009年2月,通过被告人李某的介绍,被告人石某也同意以每车收取人民币300元的费用后,让被告人莫某等二人把含酚工业废水通过白坭镇垃圾处理场排入东官员引水涌。之后,被告人李某、莫某伙同被告人蔡某、莫某等驾驶粤YA9451和粤YA0760槽罐车将含酚工业废水运到白坭镇垃圾处理场倾倒。
检察机关指控,直至2009年3月24日,被告人石某等7人共倾倒了约400吨含酚工业废水。非法倾倒的含酚工业废水造成严重河涌污染,为消除上述污染事故对环境的破坏,白坭镇政府已经花费人民币310292.8元。
3个月内倾倒数吨工业废水,废水呈黑色,带有油迹,有较重的异味,无疑给当地居民带来一场环境灾害。事故发生后,七被告人分别于2009年7月至9月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石某已向白坭镇政府赔偿了人民币4万元。
获刑10个月至两年不等
三水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等七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石某等人自愿认罪,且与被告人李某均积极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对七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石某等7人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1000元不等。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至佛山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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