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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法院一审判市民败诉 二审将在本周四开庭审理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三水一市民邹女士租用村土地盖了厂房宿舍出租,但一年后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强拆。这样的拆除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规划部门作出违法认定时,是否要告知当事人?带着这些疑惑,邹女士一纸诉状将市规划局告上了法庭。
记者昨天获悉,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邹女士败诉,二审将在本周四开庭审理。
事件:
租地建厂房出租遭强拆
据原告邹女士介绍,她于2007与三水区乐平镇乐平村民委会南蛇小组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了该村委土地名称为“下塘尾”的2.8亩土地,用于开办企业。此后,邹女士在该租赁土地上建了1868平方米的厂房和宿舍用于出租,并于2007年11月1日竣工投入使用。
但一年后,这些厂房及宿舍被乐平村委会强行拆除。与村委协商未果后,邹女士于2008年12月一纸诉状将乐平村委告上法庭,要求乐平村委赔偿原告损失68万多元。
“直到开庭之后,我才知道为什么我的房子被拆。”邹女士表示,去年7月30日,在案件第二次庭审中,法庭向邹女士出示了乐平镇政府与乐平村委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和佛山市规划局的《违法建设认定书》两份材料,乐平村委正是根据这两份材料将邹女士的厂房和宿舍拆除的。
随后,邹女士以规划局所作的《违法建设认定书》违法,另案将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认定。
争议焦点
用新法还是旧法?
邹女士认为,她承租乐平村委2.8亩土地并在该土地建设的时间为2007年1月至11月,而《城乡规划法》实施的时间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因此该工程不能适用该法。
是否要告知当事人?
《城市规划法》也不适用于属于乡、镇一级违法建设的认定,因此规划局用《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认定原告所建设厂房和宿舍属于违法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是适用法律错误。同时,规划局的《违法建设认定书》程序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该认定书并未送达给邹女士。
法院认定:
规划局无不当 驳回邹女士请求
三水区法院审理认为,邹女士未经批准,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其建设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规划局据此作出《违法建设认定》并无不当。
法院指出,邹女士建造的建筑物属于未经报批的违法建设,且其违法状态持续存在,规划局根据查处时正在实施的法律进行认定并无不妥。规划局未向邹女士送达《违法建设认定》,只涉及该认定对邹女士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问题,并不构成程序违法。
法院还称,邹女士在本案中的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建设,即使还存在其他同样的违法建设,也属于规划局另案处理的范畴,并不因此而影响涉诉认定的合法性,因此邹女士主张规划局对其执法不公依据不足。
据此,法院驳回了邹女士的诉讼请求。邹女士对此判决不服,已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该案将于本周四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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